诸暨明威服饰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申请人)于2011年5月向商标局提交第9480541号商标(以下简称申请商标)的注册申请,2012年2月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。商标局认为:申请商标与第3954377号商标(以下简称引证商标)近似。
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,委托我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下称商评委)提出复审申请,我所代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:首先,阐述了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;其次,重点描述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形、音、义和整体表现形式上区别明显。
商评委经审理决定: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