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先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申请人)于2011年7月向商标局提交第9759994、9753155、8903484号“SHININGHUB”商标(以下简称申请商标)的注册申请,陆续于2012年5、6、7月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。商标局认为:第9759994号商标与第1789241号商标,第9753155号商标与第5620491、801829号商标,第8903484号商标与第6978116号商标(以下简称引证商标)近似。
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通知书,委托我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下称商评委)提出复审申请,我所代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:首先,阐述了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,该商标是申请人臆造的,同时也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的英文及网站的名称;其次,重点描述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,特别是在商标含义、字形及商标整体等有着明显的区别,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。此外,申请人还向商评委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申请商标的宣传推广证据等,用以证明申请商标一直在使用中且具有较强显著性。
商评委经审理决定: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,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。 |